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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秀山:追赃挽损16万元获民企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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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收到了!感谢检察官帮我们公司追回这笔钱!”10月9日,这暖心的一幕发生在重庆市秀山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办公室里,已将16万退赔赃款用于日常经营的公司法人李乐(化名),感激地向重庆市秀山县检察院检察三部检察官辛婷婷说到。 这天,辛婷婷一行人专程来到该公司进行回访,了解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并帮助建章立制。
出纳“骗”取民企的16万资金在哪里
事情要从2020年6月30日的下午开始说起。
“检察官好,我要申诉,公司被‘骗’的钱一直收不回来,请您们一定要帮帮忙啊!”当时,一脸愁容的李乐来到秀山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接待大厅,向接待的检察人员诉说着他的烦心事。 原来,一年多前,李乐创立的某商贸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会计岗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案件。案件判决后,被侵占的资金却迟迟没有退还公司。根据案件性质,控告申诉接待大厅的检察人员将案件转交给了负责刑事执行的检察三部。 “犯罪所得追缴没有及时追回、退还,问题到底是出现在侦查环节还是审判环节,需要仔细调查核实。”受案后,为弄清案情,承办检察官辛婷婷迅即调阅相关卷宗,并到公安机关和法院进行调查走访。 经查,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吴丽(化名)在担任秀山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出票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30余个客户货款后,隐瞒收入,截留货款,陆续将该公司16余万元货款占为己有。 2019年12月4日,秀山县公安局立案调查;3月9日,吴丽被抓获归案;6月1日,吴丽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秀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6月17日,吴丽被纳入社区矫正监管。 经过和侦查人员的协作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员吴丽名下18万元资金于2019年12月6日被采取冻结措施,2020年6月1日、12月27日两次续冻,2021年5月27日到期后自然解冻,现阶段处于未被冻结状态,资金有随时被转移的风险,可能损害受害人的权益。
财产刑执行监督为民企追赃挽损
“对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必须启动执行程序,坚决不让犯罪分子获得经济利益。”辛婷婷带领部门干警,针对已经清查出来的资料和证据,立即着手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夯实证据基础。
随即,检察官们分头向秀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庭核实有关情况。经核查,该案于2021年6月11日就已生效,但因正在清理案件等原因,审判庭尚未将案件移送至执行庭立案执行。 于是,检察官们邀请公安机关、法院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调该案,同时也针对推进财产刑执行工作进行沟通。 “加强财产刑执行所涉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预防财产刑怠于执行、执行不力等问题。”针对未穷尽调查措施、再调查机制缺失等相关问题,检察官们一一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7月1日,在针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后,秀山县检察院也针对该案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县法院对吴丽财产刑执行一案及时移交立案执行,退赔受害人。法院采纳意见,并于当日立案执行。 为了督促行为人认罪服判,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在法院立案之后,检察官们还约谈了吴丽,并对其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进行了初步了解后对其开展思想教育。 7月30日,侵占的16余万元货款全部退赔到了受害人的公司账户,至此,该财产刑执行案全部监督执行完毕。 在办案中,检察官们还多次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刑事犯罪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向企业宣讲中央、各级党委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及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相关情况,并向企业赠送了专项行动的相关法律宣传资料,提出了一些促进企业合规发展的意见建议。 据了解,今年以来,该院已对近120余份财产刑信息建立跟踪台账,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份,督促法院依法履行涉财产刑执行金额近60万元,其中大多数都是小微民企的案件。
法条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则是指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得以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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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谭啸鹏 审核 | 满宁
主编 | 侯映雪